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学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学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学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3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学友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地大学府路**,经营者罗年。

诉讼代表人:罗年,该个体超市经营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学友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彭露露、审判员刘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