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西城普仁佳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西城普仁佳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兴平市西城普仁佳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1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西城普仁佳源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佳源小区北门。

经营者闫红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西城普仁佳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