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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梅、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35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梅、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梅;曹勇;曹晓梅;陈玉琼;张贤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5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曹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晓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贤茂,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梅、曹勇、曹晓梅、陈玉琼、张贤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梅、曹勇、曹晓梅、陈玉琼、张贤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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