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787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青沫茶颜餐饮中心,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v>经营者: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青沫茶颜餐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