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7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旅顺口区永庆日用品商店。
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发银,男,1958年11月2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启,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旅顺口区永庆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因与旅顺口区永庆日用品商店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
旅顺口区永庆日用品商店表示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就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