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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6528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528号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住乳山市。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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