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528号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住乳山市。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