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434号 原告: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法定代表人:何荣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炜,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
法定代表人:龚品忠。
原告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