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50号 原告:邱一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成都马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一段32号2号楼8层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斌。
原告邱一峰与被告成都马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邱一峰以其与被告成都马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一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邱一峰撤回对被告成都马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一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