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3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