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420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知行合一服装零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后张巷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知行合一服装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