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714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1楼F区07号铺。
经营者:孟凡刚。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缘来有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南环东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威。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缘来有礼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