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128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正通五金电料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富强道盛宇里1号楼。
经营者:靳文臣。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正通五金电料经营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