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禹杰商店,经营场所: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南路。
经营者:刘铁球,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禹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