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91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和青晶医疗器械销售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许合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和青晶医疗器械销售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