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锋,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