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婷,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婷,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婷;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353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婷、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