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145号 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1HC06。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Q5G93。
法定代表人:魏勇辉。
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