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54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庆乔日用品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温东大街******后半间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E31HBOX。
经营者:钟树英。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青田县庆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