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歌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与爱龙路交汇处中信龙盛广场********会信用代码:×××Y4M。
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付佐工业区:×××346。
法定代表人:裴大钊,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与爱龙路交汇处中信龙盛广场********:×××655。
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歌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歌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歌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