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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邢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067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邢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邢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67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丹,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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