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77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丽红,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丽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