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60号原告:龚二喜,**,****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优琴,**,****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州市穗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龚二喜与被告陈优琴、广州市穗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龚二喜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龚二喜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龚二喜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二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