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4号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路**。
法定代表人:李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美益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产业聚集区文元西街与平原路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办公楼****/div>法定代表人:葛红。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美益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