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46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5号A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EYD28E。
法定代表人:罗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仓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