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1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曹丿姜大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经营者:王吉云。
被执行人:王吉云,女,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曹丿姜大家电经营部、王吉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9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曹丿姜大家电经营部、王吉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6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