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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波与叶小勇、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57号
案件名称杨君波与叶小勇、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君波;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叶小勇;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57号原告:杨君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投资人:叶小勇。

被告:叶小勇,男**。

被告: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杭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君波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被告叶小勇、被告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杨君波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叶小勇、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君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君波负担(杨君波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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