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5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九洲开关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家居装饰城经营者:朱文清,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九洲开关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月9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