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1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翠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东莞市黄江富新源五金电器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嘉兴,男,被告的丈夫。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翠萍侵害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电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