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00号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学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30498015N。
法定代表人:甘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苑辉,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村合兴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0332585D。
法定代表人:叶旭,技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多交纳的1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