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41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东杰,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