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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441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东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41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东杰,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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