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1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小馆儿无皮地瓜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万达金街C56-2。
经营者:梁一鸣,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银丽,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峰区小馆儿无皮地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交纳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