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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民初3211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罗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11民初3211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代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芳,女,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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