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70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贤进惠客隆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普东正兴工业园区。
经营者:陈贤进。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贤进惠客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