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194号原告: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玉桂路20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蒋洪洲,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鸿瑞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肥华南城五金机电市场B区3B5-12。
法定代表人:沈笑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鸿瑞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经与原告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