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4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焦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慧,男,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