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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44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4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4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焦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慧,男,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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