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094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丽佳商务公寓,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
经营者:赵保良。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丽佳商务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