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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慈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慈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胡慈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32号 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慈秀,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慈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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