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087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国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果品香食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7街**** 经营者:李岩。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果品香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