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6866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后成水果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
经营者:陈后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后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