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青岛宝隆蓄冷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贝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3612400N,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沽路70号458房间,法定代表人郑俊伟。
诉讼代表人朱云飞,男,1990年5月6日生,系被告单位职工。
辩护人马卫海,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俊伟,男,1974年3月3日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宝隆蓄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住址潍坊市奎文区。
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4日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涛,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丽君,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岛宝隆蓄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郑俊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2020年11月13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