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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9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县王十万乡长源村(朱亭服务区)。

经营者:黎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经贸路**荣鑫家园**807。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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