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23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曾敏通讯器材商行,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邵阳坪**宝南隆盛通讯大市场******/div>经营者:曾宪敏。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曾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曾敏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曾敏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