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雪隆商贸有限公司昝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雄县昝岗中心大街会信用代码:91130638MA09GGQD80. 经营者:徐丐林。
被告:北京赛雪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万事卡丹服装大院南一道**营场所河北省雄县昝岗镇昝东大街90号赛雪隆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883470XY. 经营者:卢建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赛雪隆商贸有限公司昝岗分公司、北京赛雪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 —2— 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