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48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
经营者:曾永华。
被告二: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住,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卞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鸿忠百货店、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