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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19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经营场所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虎山路西城庭院**。

经营者:张琪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诚鑫购物批发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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