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1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王楚梦便利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溪悦社区丽彩溪悦城**楼****商铺。
经营者王志维。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天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