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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0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源大道********。

经营者:瞿勇,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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