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春雷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子午路西侧(20)/div> 经营者:夏正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玲(夏正岳之妻)。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春雷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春雷电器经营部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春雷电器经营部负担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