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323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8883。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赞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海路****(住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91MTC70。
法定代表人:章玉凤。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赞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海赞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海赞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超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佩尔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