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8执345号 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6,561.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将36,561.00元交于本院,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
至此,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8执345号 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 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6,561.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将36,561.00元交于本院,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
至此,惠利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